林部長您好: 外交部回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 林先生您好: 有關您續就與越南籍結婚對象NONG THI HUE結婚依親面談陳情,指稱駐處「誣衊栽贓」N女士假借照顧您的父親實則來台非法工作乙節,經查您與N女士前於111年9月20日於駐越南代表處進行面談,由於雙方就共同經歷之交往過程互動之重要陳述不一,另查N女士前在臺擔任移工期間,曾有違常紀錄遭內政部移民署管制入國,駐處經綜合審酌後,核予面談不通過。嗣您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以112年1月18日院臺訴字第1125000881號決定書駁回訴願。嗣經您陳情並提供新事證,爰駐處同意您113年9月11日再度面談,惟您與N女士第二次面談對雙方在臺交往及生活事實仍有多處陳述不一,爰維持面談不通過之決定,並核發處分函及明示救濟程序,駐處相關處分係依據面談結果及相關事證審理,並不存在所謂「誣衊栽贓」情事。倘您等不服駐處處分,自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維護自身權益。 本部已多次向您回復說明,倘您與N氏擬向駐越南代表處申請重新面談,建請備妥陳情書及雙方持續維繫婚姻之新事證,如您赴越南團聚之共同生活照片或相關證明、雙方通聯紀錄等具體資料向該處提出陳情,以利該處審核辦理。 外交部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