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千百條不值黃金一條,官員自由心證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從第一次面談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可以誣衊栽贓我老婆假借照顧我爸爸生病名義來台灣非法工作,到現在連去越南兩人一起拍照申請面談機會都被駁回要我們再具新事證申請面談,我不知道什麼新的事證才能複合申請條件。 官員可以在沒有任何犯罪證據可以利用公權力誣衊栽贓老百姓,那我們小老百姓是否也可以指控官員貪污無需證據。 是否我們沒有找婚姻仲介與白手套給好處就被百般刁難,如果官員在辦公室工作吹冷氣很辛苦應該收取一筆辦事費用,執政黨應該公布價錢給我這些在戶外工作受日曬風吹雨打比較不辛苦的底層勞工不用透過中間人還要被賺一手可以減輕我們的負擔。
當長期支持的政黨與家人需做選擇我只能選家人,男人願意上戰場拋頭顱灑燒血因為有家人要保護,如果家沒有了那誰執政我也不在乎。
備註:網頁內容提及官員貪污純屬個人幻想因為我沒有調查權,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沒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