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外授領二字第1135128346號
林先生您好:
您致行政院院長民意信箱電子郵件於本(113)年11月14日奉交下由本部回復,本部本年9月23日外授領二字第1135124594號電子郵件計達。
有關您就結婚依親面談涉違反人權及透過婚媒仲介業者協助辦理面談等節陳情事,本部分別回復如下:
一、國人之外籍配偶需通過面談始得來臺違反人權部分:
查部分特定國家人士過去在臺逾期停/居留及在臺從事不法行為情形較為嚴重,且有屢遭查獲利用與國人假結婚之方式,來臺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事,不僅影響我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亦造成國際人口販運行為之隱憂。我政府基於兼顧國人結婚自由及防堵非法於境外等考量,爰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針對上述國家之外籍配偶採境外面談作法,藉由釐清婚姻當事人雙方之結婚真意,據以核發來臺適當簽證,以達到「保障合法,杜絕非法」之目的。另就面談未通過者,相關駐外館處均依法核發處分函並明示行政救濟途徑,以維護民眾權益。上述作法歷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均審認未違反人權公約精神。又外籍人士擬依親他國人民之簽證申請案,經檢具親屬關係(含婚姻)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該類事由簽證並經面談再決定准駁,亦屬國際實踐之通例。
二、婚姻媒合業者仲介協助辦理結婚依親面談部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另倘有國內業者收取高額仲介費用等情事,建議您舉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檢舉。我駐處亦多次公告重申提醒民眾勿輕信可疑代辦或仲介業者,避免被訛詐財物,至倘有您所稱「是否會要私下管道安排面談通過」之情形,本部前已多次回郵說明,倘能提具事證檢舉,本部定將依法究辦。
另提醒駐越南代表處前已電洽您轉囑N女士赴駐處領取本年9月11日面談結果之處分函,以便您循法定行政救濟程序維護相關權益。以上,請您參考。
敬 祝
台 安
外交部 敬啟